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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2025-06-17    

中宁县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使用已死亡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属于欺诈骗保的违法行为。为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维护基金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及时办理医保终止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及时携带以下材料至辖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二者提供其一即可);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银行账户信息(用于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清退)。

  二、严禁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

  1.参保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发现职工去世后应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并联系家属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2.家属责任。严禁通过虚构就医、冒名报销、盗刷医保凭证等方式使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应严格落实实名制就医购药,核验就诊人员身份信息(如身份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确保“人、证、卡”一致。发现冒用行为的,应立即终止服务并向医保部门报告。

  三、监督与举报

  1.请广大参保人及医药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拒绝并监督欺诈骗保行为。

  2.发现冒用医保凭证、欺诈骗保等线索,请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中宁县医疗保障局0955-5693063(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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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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